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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6

沈阳自贸区设立公司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一、简化市场准入手续:在沈阳地区注册的租赁企业申请设立国内融资租赁试点项目,报省商务部和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成为试点企业,享受与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国内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沈阳地区设立项目子公司,融资租赁企业信用良好,业务成熟,注册资本限制低。
 
二要鼓励企业落户增资。在沈阳地区注册,注册资本金缴纳1.7亿元以上,当年业务量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奖励。其中,缴纳注册资本1.7亿元(含)-2亿元的,按缴纳金额的0.5%给予奖励;已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3亿元,按已缴金额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3亿多元,按1。支付金额的5%用于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对落户沈阳片区的企业,当年开展业务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增资奖励。其中,3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增加额的0.5%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按增持金额的1%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按增持金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鼓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前一年融资租赁业务增加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得到奖励,其中5000万元(含)到1亿元,奖励占新业务量的0.3%;增加1亿元(含)到2亿元;增加新业务价值的0.5%;如果增加2亿元以上,则奖励新业务价值的1%。每个企业的年度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金融租赁企业对我市的中小企业免收融资租赁项目保险费的,按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合同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00元,每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设备制造企业的合作。金融租赁企业对我市装备制造企业免收融资租赁项目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合同的补贴金额不超过400000元,每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创新型科技企业的合作。金融租赁企业向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创新企业免收融资租赁项目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合同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00元,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七、支持金融租赁企业与公共服务企业的合作。金融租赁企业免除本城市公共交通、公共医疗、地铁、水务、燃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再生资源等公共服务企业的保险费的,按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一合同的补贴金额不得超过600000元,每户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八、扶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技术改造。我市装备制造企业与沈阳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购买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经鉴定后,给予融资租赁成本补贴,补贴标准为融资租赁综合租赁金额的5个百分点。单个企业的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九、奖励金融租赁行业的高端人才。凡企业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每年交纳沈阳市前十名以上税款的企业,按个人所得税给予年薪300000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构成地方一级财政资源的100%。
 
十、支持金融租赁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行业协会、高校、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建立租赁行业东北创新服务基地和东北金融租赁研究所。对于租赁行业东北创新服务基地作为开展信息交流、专业论坛、项目对接等活动的平台,给予5000万元补贴;对于东北金融租赁研究所作为开展专业培训活动的平台,给予1亿元补贴。
 
十一、支持金融租赁企业开展跨境业务。在沈阳地区注册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不受目前境外国内企业数量的限制;海关特种监管区域内金融租赁企业大型设备进出口涉及跨海关领域的,在保证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有效监督和实施的前提下,海关可以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委托不同地方的监管,便利结关手续。
 
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得再单独向沈阳地区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格要求;放宽沈阳地区金融租赁公司申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条件沈阳地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医疗器械大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取消企业仓库场地设立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和自行购买设备时享有同等待遇
 
十三、本政策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沈阳地区上市)。除有特别协议外,其有效期为五年,并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十四、本政策适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注册资本,并对该单位在沈阳地区的经营缴纳税款。企业在10年内迁出沈阳地区的,沈阳市区行政委员会有权收回配套资金。
 
15.沈阳市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沈阳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和措施"(沈阳振兴实体经济委员会(2017)29)政策中超出支持范围或标准的支助资金。
 
16.本政策未提及的政策应按照"沈阳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发展委员会(2017)29)执行。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由沈阳市区管理委员会讨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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