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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6

国家政策越来越好,自谋职业的人越来越多。今天,我整理出了关于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常识。如果对你有用的话,别忘了把它们转发给其他自营职业的朋友!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和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帐簿、凭证,并按照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同时,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建设账户的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帐簿,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双重帐户:
 
(一)注册资本超过200000元的。
 
(二)从事增值税服务的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业务)在40000元以上;从事商品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超过60000元;从事批发、零售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超过80000元。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设立复式帐户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简单帐户,积极创造设立双重帐户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00元,但不超过200000元的。
 
(二)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营业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之间;从事商品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之间;从事批发或零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之间。
 
(三)省税务机关决定设立简单帐户的其他情形。
 
 
上述纳税人的每月销售或每月营业额,是指个别工商业住户在上一课税年度的每月平均销售或营业额;新的个别工商业住户是估计个别工商业住户在本年度的每月平均销售或营业额。
 
不符合上述会计准则的个体工商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设置收支凭证、购销登记簿或者使用税务控制装置。
 
符合开户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开立帐簿的条件,选择设立双重帐户或者简单帐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旦确定会计账簿的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予变更。
 
符合开户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帐簿,办理帐簿,不得擅自伪造、涂改、毁损帐簿、会计凭证、纳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设立双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账等进行财务核算,如实记录财政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和其他财务会计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单户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营业收入账户、经营费用账户、商品(物资)购买账户、盘存表和损益表,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实行收支简易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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