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和取消若干税单以及废止和修订"条例"一些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第48号法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注销若干税单和部分规范性法规文件的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7月8日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骏
2019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税单的公布、注销和部分规范性条例文件的废止和修订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施"为民减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务经营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公布和取消一批税单。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清理了有关注销若干税务证明事项的税务机关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第46号法令颁布),并决定废除和修改税务部门的一些条例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现宣布如下:
I.取消若干税单
取消25张储税券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号)等规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13项(附件1所列第13-25项)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项目保留和参照"六税一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二.废除和修订某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废除税务部门的一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资源税管理办法"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法令(1998年)第49号文件)。
(Ii)修订三项税务规例
1.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由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法令颁布,经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和第44号法令修订)。
二、国家税务总局第28号法令公布的"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纳税凭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经核实已缴入国库或者由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纳税证明或者提供原纳税证明副本。
3.删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中的"和营业执照"(由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法令颁布,并经国家税务总局第36号和第44号法令修订)。
上述经修订的条例应按照本决定重新印发。
(3)废除一份税务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失窃和遗失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0号通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执行注销纳税证明的工作,注销的,不得变相、变相保存;未经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设立新的证明。
同时,要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促进举证承诺制度的建立,这不仅提高了纳税的便利性,而且对纳税人和纳税人都有明确的责任。
要不断完善"信用+风险"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的作用,加快推进部门信息收集、共享和共同治理,切实加强事后公平、严格的监督,注重营造合法、便利的税务经营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和纳税人的成就感和满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