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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6

这六种情况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91号法令)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的销售单位和个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工、修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在实践中,哪些情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今天,编辑将先向您介绍六种情况。
 
01
 
情况1:
 
我公司是一家燃料发电厂。在2019年6月,我公司从一个特别的政府财政账户中获得了100000元的发电补贴。那么,这笔补贴是否应该作为额外的价格费用支付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得燃料发电厂发电补贴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6)第1235号),规定:
 
应税销售是指纳税人向买方收取的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的总价和附加费。因此,每个燃料发电厂从政府财政特别帐户获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价格以外的规定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也不征收增值税。
 
02
 
情况2
 
我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企业,于2019年6月因从事科研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补贴500000元,因此,鉴于这一补贴,我们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规定: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所得,不征收增值税。
 
03
 
情况3
 
我公司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公司为患者提供随访免费使用创新药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跟踪免费使用创新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和税收(2015)第4号),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的销售,应当与提供给患者免费后续使用的新药相同,收取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格和附加费,不属于增值税的范围,作为销售增值税。
 
创新药品",是指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批准,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品及其以合成、半合成方法制成的制剂。
 
04
 
情况4
 
在我公司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所有有形资产,以及与之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都是通过合并的方式转移到A公司的,增值税中的货物转让也是如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增值税资产重组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通知),规定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离、销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有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转移给不属于增值税范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适用增值税。
 
05
 
情况5
 
在我公司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所有有形资产和相关债权、负债、劳动力都通过置换转移到B公司,那么所涉及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转为增值税试点项目的通知(2016年财政和税收(第36号)),"关于将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附件二: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实物资产的全部或者部分以及与其有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应当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06
 
情况6
 
我公司将余款用于购买非资本保值的金融投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澄清财政、房地产开发和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6年)第140号)第1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金融和税务(2016)36)说明"第1条第1款第(5)项所指的"资本保全收入、报酬、资本占用费和补偿"一词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的可全额收回本金的投资收入。对金融商品(包括到期日)持有期内未投保的资本的上述收入,不得征收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上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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