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29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要求: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按规定单独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责任的机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到法人停止时解决。对于法人意味着的规定,中国破产法和民法总则中没有太大的限制,企业以外的普通合作伙伴成为企业的法人意味着具有一定的民事诉讼能力。
1.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法人代表
(一)嫌疑犯被追捕或拘留的罪犯。
(2)成为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主管不到3年的。
(3)未满18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因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扰乱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纪律罪而受到处罚,执行期限不足5年的其他罪行受到处罚,执行期限不足5年的执行期限不足3年的政治权利被夺走,执行期限不足5年的情况下。
(五)受刑事处分或邢事强制措施的;。
(六)被取消企业营业执照不到三年的公司法人代表。
(7)本人债务金额大,逾期未偿还。
(8)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不得成为公司法人代表的其他员工。
2.同一个人能成为几家企业的法人吗?一般情况下可以,但只有以下情况不合适
(一)普通合作伙伴只有项目投资开设一人有限责任企业,项目投资不得开设第二人有限责任企业
(2)普通合作伙伴项目投资开设的一人有限责任企业不得作为公司股东项目投资开设一人有限责任企业
(3)法律法规没有严格禁止要求,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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