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第87号法令:关于招投标信用信息的使用要

 行业资讯     |      2020-12-07 10:57

第二十条收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I)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包括盖章、签字、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书和信用证书

(4)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应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提供的辅助材料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和退还办法,以及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六)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设置在最高限价的,也应当公布最高价格

(7)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8)拟签署的合同案文

(9)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0)支付采购资金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

(Xii)投标的有效性

(十三)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地点

(十四)采购机构收取代理费的标准和方法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的渠道、期限,保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的具体方式,以及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